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1********3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81民初9792号
案号
(2021)苏0381执恢10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沂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小言、曹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为23127.03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孙葛威、沈光照、孙贵彬、曹绪宗对上述第一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葛威、沈光照、孙贵彬、曹绪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小言、曹艳追偿。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被告孙小言、曹艳、孙葛威、沈光照、孙贵彬、曹绪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1-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