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4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603民初3798号 |
案号 |
(2017)皖0603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玲、彭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积文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2万元)。 二、被告胡南昌、淮北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胡南昌、淮北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玲、彭晓东追偿。 三、驳回原告杨积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25元,由被告郭玲、彭晓东、胡南昌、淮北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24元,原告杨积文负担201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郭玲、彭晓东、胡南昌、淮北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1-04 |
发布时间 |
2017-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