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红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81********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30民初3810号 |
案号 |
(2017)苏0830执1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志春、王红梅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借款本金192019.98元及其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张志春、王红梅于2016年9月25日前偿还原告10000元,于2016年10月25日前偿还原告50000元,于2016年11月25日前偿还原告30000元。从2016年12月份起至2017年9月份,于每月25日偿还原告5000元,2017年10月25日前偿还原告50000元,2017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剩余本金和利息。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二、被告龚万洋、周德玉、王红亮、樊志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志春、王红梅、龚万洋、周德玉、王红亮、樊志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16 |
发布时间 |
2017-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