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红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81********4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30民初3810号
案号
(2017)苏0830执14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志春、王红梅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借款本金192019.98元及其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张志春、王红梅于2016年9月25日前偿还原告10000元,于2016年10月25日前偿还原告50000元,于2016年11月25日前偿还原告30000元。从2016年12月份起至2017年9月份,于每月25日偿还原告5000元,2017年10月25日前偿还原告50000元,2017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剩余本金和利息。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二、被告龚万洋、周德玉、王红亮、樊志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志春、王红梅、龚万洋、周德玉、王红亮、樊志敏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5-16
发布时间
2017-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