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华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4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2刑初30号
案号
(2017)苏0322执36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徐华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30年6月22日止。没收财产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8-31
发布时间
2017-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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