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华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22刑初30号 |
案号 |
(2017)苏0322执3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徐华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30年6月22日止。没收财产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31 |
发布时间 |
2017-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