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包燕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4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澄长民初字第0757号 |
案号 |
(2015)澄执字第020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夏建伟、包燕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龚益兴借款3870000元。 二、驳回龚益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0元(龚益兴已预交),由龚益兴负担2221.46元,夏建伟、包燕娟负担37378.54元。夏建伟、包燕娟应将其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龚益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3-26 |
发布时间 |
2015-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