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燕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4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澄长民初字第0757号
案号
(2015)澄执字第020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夏建伟、包燕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龚益兴借款3870000元。 二、驳回龚益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0元(龚益兴已预交),由龚益兴负担2221.46元,夏建伟、包燕娟负担37378.54元。夏建伟、包燕娟应将其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龚益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3-26
发布时间
2015-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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