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缪万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4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24民初5184号
案号
(2019)苏0924执1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海清、缪万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爱清偿还借款本金6608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608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黄爱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杨海清、缪万娟负担(已由原告黄爱清预交,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义务时将该笔费用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4-08
发布时间
2019-04-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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