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连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8********4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02民初6737号 |
案号 |
(2018)苏0902执1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国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承担利息(以本金30万元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875%计算)。 二、被告王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800元。 三、被告董玉红、程连云、苏成全、陈亚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刚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2元,依法减半收取3056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11438元,由被告王刚、董玉红、程连云、苏成全、陈亚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时间 |
2018-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