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5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刑二初字第00167号 |
案号 |
(2017)苏0602执3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缪克君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该款由被告人缪克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方洪健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款由被告人方洪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蔡国庆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该款由被告人蔡国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缪克君、方洪健、蔡国庆退赔被害人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2-25 |
发布时间 |
2018-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