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伟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4********5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3民初12874号 |
案号 |
(2017)苏0583执1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毛伟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海根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被告毛伟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16 |
发布时间 |
2017-04-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