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6********6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商初字第01041号 |
案号 |
(2015)新执字第02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小启、潘广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万元及利息(其中计算至2015年3月18日的利息为40423.42元,以后利息按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庆贺、张平、张衡、马光军、靳超、马继者、陆刚、马清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庆贺、张平、张衡、马光军、靳超、马继者、陆刚、马清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张小启、潘广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9元,由被告张小启、潘广艳、张衡、马光军、靳超、马继者、陆刚、马清贤、王庆贺、张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张小启、潘广艳、张衡、马光军、靳超、马继者、陆刚、马清贤、王庆贺、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03 |
发布时间 |
2016-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