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1********6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商初字第00604号 |
案号 |
(2016)苏0381执29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鹤年、陆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2998.1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18日的利息为142284.47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房黎明、葛亮、黄书运、陆龙、李光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鹤年、陆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4元,由被告马鹤年、陆芳、房黎明、葛亮、黄书运、陆龙、李光超负担(原告已预交,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8-10 |
发布时间 |
2016-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