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6********6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商初字第00178号 |
案号 |
(2016)苏0381执4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继者、鲍绪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64604.8元(计算至2014年5月9日,以后利息在年利率13.71%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二、被告马光军、靳超、张鲁、马继高、陈淼、沙万里、丁维柱对被告马继者、鲍绪艳的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马继者、鲍绪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9元,减半收取3759.5元,由被告马继者、鲍绪艳、马光军、靳超、张鲁、马继高、陈淼、沙万里、丁维柱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0-25 |
发布时间 |
2016-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