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3********6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12民初748号
案号
(2017)苏0612执34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曹勇、沈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猛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990元,由被告曹勇、沈慧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155822768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11-08
发布时间
2018-0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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