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6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澄滨民初字第01860号
案号
(2016)苏0281执1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姚嘉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贲道荣借款30000元。 二、姚建明、谭亚琴对姚嘉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姚嘉琪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贲道荣已预交),由姚嘉琪、姚建明、谭亚琴负担(贲道荣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姚嘉琪、姚建明、谭亚琴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贲道荣。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1-27
发布时间
2016-04-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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