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6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澄滨民初字第01860号 |
案号 |
(2016)苏0281执1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姚嘉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贲道荣借款30000元。 二、姚建明、谭亚琴对姚嘉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姚嘉琪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贲道荣已预交),由姚嘉琪、姚建明、谭亚琴负担(贲道荣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姚嘉琪、姚建明、谭亚琴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贲道荣。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27 |
发布时间 |
2016-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