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6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9528号 |
案号 |
(2016)苏0281执100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姚建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潘春兴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潘春兴已预交),由姚建明负担(潘春兴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姚建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潘春兴。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2-22 |
发布时间 |
2017-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