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1********6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民终4480号 |
案号 |
(2019)苏1302执2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67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改判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67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沈艳向李庆宝偿还本金1458567元及利息(以2720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636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5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改判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67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沈艳向李庆宝给付律师费80000元、保险费4110元,合计84110元。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991元、保全费7890元,合计34881元;由李庆宝负担5216元,沈艳负担29665元,王顺华对沈艳所负担诉讼费中的105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6432元,由李庆宝负担4490元,沈艳负担194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时间 |
2019-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