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洪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63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82民初6541号 |
案号 |
(2021)苏0282执4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蒋洪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7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蒋洪强负担18元,4锦洲律师事务所负担7元。蒋洪强负担的部分已由锦洲律师事务所垫付,蒋洪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锦洲律师事务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