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3********64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3民初476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15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贷款本金8071513.99元及利息286750.75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照涉案《个人住房(商业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二、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有权对被告刘健抵押的位于建邺区月安花园歌月居5幢508室房产[产权证书号:苏(2018)宁建不动产权第002630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正兵、蒋芳对被告刘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7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01元,减半收取计34150.5元,由被告刘健、刘正兵、蒋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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