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3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6520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39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春锋借款本金23488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15%计算);二、驳回原告顾春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5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元,由被告单凯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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