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缪世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6********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3民初2861号
案号
(2021)苏0723执15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缪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40万元为本金,按2020年1月20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付海明、卞晓玲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付海明、卞晓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缪世平追偿。-7-三、驳回原告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被告缪世平、付海明、卞晓玲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根据上诉情况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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