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恩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0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2民初11909号
案号
(2021)苏1322执48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鲍恩雨、刘洪霞欠原告耿志国借款本金180000-2-元及利息(其中,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由被告鲍恩雨、刘洪霞于2021年2月28日前归还本金60000元及对应的利息,于2021年3月31日前归还本金120000元及对应的利息;如被告鲍恩雨、刘洪霞有任一期逾期未付,则视为款项全部到期,原告耿志国可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9元,保全费1752.3元,合计4251.3元,由被告鲍恩雨、刘洪霞负担。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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