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6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4民初1615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24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俞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卫康货款56485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6元,由被告俞勇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6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3还)。申请保全费585元,由被告俞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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