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06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03民初3267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2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海玲借款本4金5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诉讼代理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曹海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俞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