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顺豪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2744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天霸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期内欠息37029.7元、逾期罚息(截至2016年6月23日为134195.83元;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0.74%再加收50%计算)、复利(截至2016年6月23日为738元;以期内欠息37029.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0.74%再加收50%计算)。 二、宜兴市天霸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0.92万元。 三、邱顺祥、黄顺芬、江苏晶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宜兴市天霸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南京顺宏玻璃有限公司、南京顺豪玻璃有限公司对宜兴市天霸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驳回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3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3944元,由天霸公司、邱顺祥、黄顺芬、晶旭公司、顺宏公司、顺豪公司负担。其中39772元已由资产公司预交,天霸公司、邱顺祥、黄顺芬、晶旭公司、顺宏公司、顺豪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资产公司支付。另34172元由天霸公司、邱顺祥、黄顺芬、晶旭公司、顺宏公司、顺豪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时间 |
2018-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进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42500119921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雨花台区西善桥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