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云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商初字第00500号 |
案号 |
(2016)苏0117执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云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500万元、利息54416.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的标准计算),并承担律师费150000元。 二、被告南京溧水中小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鲍志明、胡永香、徐建忠、王丽应就被告南京云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南京溧水中小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鲍志明、胡永香、徐建忠、王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云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31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用600元,由被告南京云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南京永兴铁路配件有限公司、鲍志明、胡永香、徐建忠、王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10 |
发布时间 |
2016-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鲍志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7674917122L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