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18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通中商初字第0060号 |
案号 |
(2014)通中执字第00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2月20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同意对案件事实不作表述: 一、被告南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底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209912.83元(算至2014年1月21日),并支付201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98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8.4%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并按照合同贷款利率8.4%上浮50%计算复利); 二、如被告南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南通市港闸区通港路2号的5685.7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苏通他项【2011】第0209039号,以第一项中本金13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限)、位于南通市港闸区通港路2号、面积为9608.7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证号:71056931、71056934、71056935、71056930、71056933、71073876、71056932、71056929,他项权证号为:南通房他证字第10005460号,以第一项中本金85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限)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 三、案件受理费84929元,减半收取4246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464.5元,由南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市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3-21 |
发布时间 |
2015-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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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树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通市通港路2号3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