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后商初字第00148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1700000元,利息74038.01元;并承担借款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按年5利率12.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代理费46100元。三、被告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王建军对被告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孙金枝以其丹房权证后巷字第15002036号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被告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优先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82元,由被告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振兴车灯有限公司、王建军、孙金枝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金桥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