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03民初5454号 |
案号 |
(2017)苏1003执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登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玉林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利息(从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王桂琴、扬州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朱登殿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桂琴、扬州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登殿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206元,由被告朱登殿、王桂琴、扬州伯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06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22 |
发布时间 |
2017-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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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登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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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邗江区荷叶东路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