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句商初字第00985号 |
案号 |
(2017)苏1112执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兴梁支付借款本金2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支付); 二、被告戴巧贵、吴世霞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800元,由被告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南京龙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戴巧贵、吴世霞对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15 |
发布时间 |
2018-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巧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35570931283 |
登记机关 |
句容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句容市黄梅镇莲塘小学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