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5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昆商初字第02433号 |
案号 |
(2017)苏0583执3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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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中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9月11日,欠利息12731.26元,2015年9月11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昆山中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其他损失73255元。 三、被告昆山市惠通包装装璜有限公司、昆山美坤泡棉有限公司、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蒋建初、张建珍、蒋宗衡、张力文对被告昆山中海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昆山市惠通包装装璜有限公司、昆山美坤泡棉有限公司、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蒋建初、张建珍、蒋宗衡、张力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昆山中海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昆山中海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以坐落于昆山开发区夏驾园贵苑46号楼301室(权证号301100240、登记的债权数额55万元)、昆山开发区兵希晨曦园23号楼301室(权证号301115518、登记的债权数额50万元)、昆山开发区兵希晨曦园23号楼501室(权证号301115521、登记的债权数额45万元)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陆冬生、周英、陆进元、张建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昆山中海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3186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2552元,由原告负担486元,十二被告负担3206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31 |
发布时间 |
2017-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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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仁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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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