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慧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2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5254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53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慧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163320元,截止2018年4月9日的欠息1053.64元,并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未偿还本金的日万分之五给付利息至债务清偿止,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18696.63元,承担律师费12000元; 二、被告盛红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原告有权就被告周慧方提供的牌号为苏LXL112的小型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3元,由被告周慧方负担,被告盛红霞对被告周慧方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应将其承担的费用连同判决主文中的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11-26
发布时间
2018-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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