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4********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商初字第00565号 |
案号 |
(2015)洪执字第039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朱敏元、王婷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县支行借款本金47561.5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3日计算至2015年5月27日;以本金4801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计算至2015年5月29日;以本金47561.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5.66%计算,并自2015年6月21日起对逾期部分加收30%罚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马胜昌、代玉兰、马前昌、丁夕娥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朱敏元、王婷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被告朱敏元、王婷、马胜昌、代玉兰、马前昌、丁夕娥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1-20 |
发布时间 |
2016-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