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玉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1民初12936号 |
案号 |
(2017)苏0581执20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殷喜龙、季玉兰归还原告易永香借款人民币32万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2万元从2015年9月5日起算,6万元从2015年9月11日起算,3万元从2015年10月16日起算,2万元从2015年11月14日起算,2万元从2015年12月8日起算,3万元从2016年1月5日起算,10万元从206年2月8日起算,4万元从2016年3月5日起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对被告殷喜龙上述第一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121000101449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殷喜龙、季玉兰、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发布时间 |
2017-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