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63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1民初331号 |
案号 |
(2017)苏1111执1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锐光砼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8286124.52元,利息557384.81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5日,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合计8843509.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二、被告江苏锐光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350000元。 三、被告江苏迅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郭波、戎建华对被告江苏锐光砼业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苏迅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郭波、戎建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锐光砼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56元,减半收取为380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078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江苏锐光砼业有限公司、江苏迅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锐光车业有限公司、郭波、戎建华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时间 |
2017-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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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洪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6587763X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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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村一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