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1********6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澄刑初字第0323号
案号
(2016)苏0281执78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陈建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2月21日至2026年8月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袁建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王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孙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并处罚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0-11
发布时间
2016-1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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