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1********6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1民初7814号 |
案号 |
(2017)苏1281执1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杰、朱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小微专营支行借款199.9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5月25日前的利息为164686.66元,之后的利息从2016年5月26日起按年利14.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朱美银、朱美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241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24109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4-27 |
发布时间 |
2018-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