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卫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10458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恢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玉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陈卫娟、陈建伟、胡苏琴、徐道云、陈志平、丹阳市天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市文锋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丹阳市吉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姚玉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3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时间 |
2019-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