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7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7212号 |
案号 |
(2016)苏1181执5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天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16年10月10日的借款本金1100万元、利息494597.34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原告律师费90600元; 二、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天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借款中的4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朱建、郑亚静对被告丹阳市天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丹阳市天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被告有权就被告丹阳市天丰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埤城镇,权证号为丹房权证埤城字第04001656号的房产及所属的权证号为丹国用(2013)第0338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9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其预交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2-05 |
发布时间 |
2017-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