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7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睢民初字第1161号 |
案号 |
(2014)睢执字第06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亚东借款60000元及利息476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公告费600元 ,合计3060元,由被告伏军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8-25 |
发布时间 |
2015-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