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卜苏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7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215号
案号
(2019)苏0722执33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卜苏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姜路华所支付的医疗费16000元、抚养费21600元及工资款56400元,共计94000元返还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卜苏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8-02
发布时间
2019-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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