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晶工工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1民初8676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5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省毅捷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21839.12元、逾期罚息4370.00元、复利23.86元,合计4026232.98元,并按《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被告丹阳市毅捷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晶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毅捷铁路车辆配件厂、孙争来、吴跃云、吴跃明、朱昌宏、吴征国、戴稚敏、王蕾、朱会昌、邵卫萍、徐卫锋对被告江苏省毅捷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4515元,由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负担10元,被告江苏省毅捷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丹阳市毅捷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晶工工具有限公司、丹阳市毅捷铁路车辆配件厂、孙争来、吴跃云、吴跃明、朱昌宏、吴征国、戴稚敏、王蕾、朱会昌、邵卫萍、徐卫锋负担245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时间 |
2020-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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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金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142452221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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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常兴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