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5********8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执1466号 |
案号 |
(2018)苏1283执恢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殷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菊美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殷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时间 |
2018-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