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邳官商初字第00025号 |
案号 |
(2015)邳官执字第00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付民、陈赛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借款本金55341.37元、利息11671.54元,本息合计67012.91元。 二、被告彭贵刚、刘常伟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4-24 |
发布时间 |
2015-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