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广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3********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玄民初字第01892号 |
案号 |
(2015)玄执字第01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广宁于2015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5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91114.72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全部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二、如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清以上任一笔款项,原告有权对尚未到期的全部借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967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983.5元,由被告潘广宁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第二笔借款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7-03 |
发布时间 |
2015-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