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广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3********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玄民初字第01892号
案号
(2015)玄执字第014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广宁于2015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5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91114.72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全部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二、如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清以上任一笔款项,原告有权对尚未到期的全部借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967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983.5元,由被告潘广宁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第二笔借款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7-03
发布时间
2015-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