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4********1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03号
案号
(2016)苏1324执1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毕磊偿还原告江峰借款本息1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毕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2-29
发布时间
2016-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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