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4********1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03号 |
案号 |
(2016)苏1324执1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毕磊偿还原告江峰借款本息1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毕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29 |
发布时间 |
2016-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