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10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22民初12195号 |
案号 |
(2017)苏1322执18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周虎、吴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69703.33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计844元,由被告周虎、吴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08 |
发布时间 |
2017-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