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建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3********1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6659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2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金建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金华26.3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5元,由金建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时间 |
2018-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