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1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22民初6819号
案号
(2017)苏0322执28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郝敬桥、董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借款本金60387.27元及利息(截止至2016年9月7日的利息为34668.66元;自2016年9月8日起,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据实计算逾期罚息和相应的复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守宝、张玫、丁国庆、徐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76元,由被告郝敬桥、董芳、王守宝、张玫、丁国庆、徐静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8-17
发布时间
2017-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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