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景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11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2民初5890号 |
案号 |
(2018)苏0322执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曹景凤、曹景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袁培强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曹景凤、曹景文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发布时间 |
2018-0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