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杲桂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01********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江民初字第01062号 |
案号 |
(2017)苏1012执1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周名红损失415521.98元; 二、被告杲桂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周名红损失852884.62元; 三、被告欣荣汽车队对被告杲桂超应承担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周名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13元,由原告负担3613元,由被告杲桂超、欣荣汽车队负担4620元,被告顺鑫运输公司负担1980元。被告杲桂超、欣荣汽车队、顺鑫运输公司应承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杲桂超、欣荣汽车队、顺鑫运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11 |
发布时间 |
2017-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